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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一、旅游局
   
罗平县旅游局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,负责管理全县旅游行政工作,在罗平县委、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。其主要工作职责是:负责贯彻、执行《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》;组织研究、拟定全县旅游业发展战略目标、方针政策、管理规定;贯彻执行旅游政策法规;编制旅游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、长期规划,并监督实施;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,搞好旅游宣传促销;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旅游市场管理,组织实施星级饭店、A级旅游区(点)、优秀旅游城市的创建和初评工作;组织实施全县旅游发展规划,指导旅游景区(点)的规划设计;对县域内景区(点),旅游度假区的规划设计进行初评或审批,并对规划、设计的实施进行监督;负责全县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宏观调控和管理,协调用好旅游发展资金及其它开发建设资金,指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;指导好全县各景区(点)的旅游产品和旅游商品的开发建设;监督检查各类旅游景区(点)、度假区、宾馆饭店、旅行社、旅游车船、旅游购物和特色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;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秩序,督促检查旅游安全和服务质量;处理旅游投诉;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;负责全县旅游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;抓好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考核管理工作;指导旅游行业协会工作。
   
二、风景区管理局
   
罗平县风景区管理局系县人民政府的直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,在罗平县委、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旅游局合署办公。主要职责是:负责贯彻执行《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》,并组织实施;负责对辖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、评价和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列级;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,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技术鉴定和报批,并严格执行和组织实施经批准的规划;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,对风景名胜区实行三级保护,并树立界桩,划定保护范围;对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、资源保护、开发、建设和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;承担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所形成资产的管理;归口管理全县风景名胜区,审查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,核发《风景名胜区准营证》;宣传并执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,依法查处破坏风景旅游资源、设施设备的违章、违法行为,负责景区内的综合执法;负责风景名胜区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;负责监督和管理县域内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和景区经营秩序;完成县委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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